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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时间:2019-09-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9-8-29
  2. 【标题】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等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36297/content.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2019年8月29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五条 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第六条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八条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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